电动车违规充电失火!莱芜一小区业主被拘留
鲁网4月4日讯 近日,济南支队莱芜大队联合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查处一起住宅小区楼道内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引发火灾的行政拘留案件,涉事人毕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事件回顾
3月26日20时47分,济南支队莱芜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莱芜区公园道一号小区某楼走廊发生火灾。接警后,辖区救援站迅速到场成功处置,该起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处置完毕后,大队火调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和走访调查。
3月26日20时左右,毕某某回到家后,将电动自行车通过电梯推至2楼走廊自家门口,并从家里厨房接出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20时45分许,毕某某丈夫李某某在家中听到门外有“砰砰砰”的爆炸声,开门发现其妻子停放于走廊内的电动自行车电瓶发生爆炸并起火。短短几分钟,整栋楼疏散楼梯内就充满了有毒烟气。
经调查查明,该起火灾起火原因为毕某某停放于莱芜区公园道一号小区某楼家门口走廊上的电动车在充电过程中电瓶异常引发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3月26日20时4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莱芜区公园道一号小区某楼南侧走廊电动车停放处。
毕某某涉嫌过失引起火灾,莱芜大队依法将该案件移送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莱芜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毕某某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处罚过程中,详细告知了毕某某作出处罚的原因及法律依据,并对毕某某进行消防安全教育。自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以来,莱芜大队高度重视,迅速部署,成立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小组,组织60余名指战员开展地毯式隐患排查,并联合各部门开展隐患“回头看”行动。下一步,莱芜大队将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居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进一步提升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水平,确保全区消防安全形势稳定。(通讯员 陈静 张文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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