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委会上,检察长“上门”来监督——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成常态

2020-12-10 20:48: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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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2月10日讯(记者 亓若琳 通讯员 郝文芳 张丙栋)“杨检刚才发表的意见具体、实际、指导性强,经表决,审委会予以采纳……”12月3日,济南市莱芜区检察院检察长杨雪梅列席莱芜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先后就两起案件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方面发表监督意见,获得审委会的认可和采纳。
  得到肯定的背后,离不开精心的准备。“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不是走走过场,当‘第二公诉人’重复公诉人的意见,必须提前做好功课。”莱芜区检察院检察长杨雪梅说。在列席此次审议前,她仔细阅卷,与承办人多次讨论案情,确保对案件的每个环节都做到心中有数。为了更深入地把握案件情况,特别是审查起诉后补充取证的细节情况,杨雪梅专门召开承办案件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对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案件定性等进行充分讨论,对列席审委会时可能产生的分歧点做了预判和认真准备。
  审议过程中,杨雪梅在听取办案法官关于商某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的汇报后,迅速梳理了争议焦点。随后,抓住关键点,从犯罪情节、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发表了意见。“商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后果严重,影响很坏,但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针对杨雪梅的阐述,各审委会委员展开全面讨论,“商某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账款也已全部退回,我同意检察机关从宽处罚的建议。”参加审议的委员这样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给予肯定。
  在对另一起销售、有害食品案件审议时,杨雪梅提出被告人韩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庭审时供述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不稳定这一情节,根据最终数额可以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发表了自己的意见,“韩某犯罪情节轻微,愿意接受处罚,愿意承担公益诉讼赔偿责任,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除此之外,她还围绕案件的认定和处理如何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进行了详尽阐述,向法院提出民事公益诉讼的意见得到了审委会委员的认可。
  “检察机关既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正义的捍卫者,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方式,其目的是为了还原案件事实,努力做到罪刑相适应,在具体案件中保障司法公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在审议临近尾声的时候,杨雪梅这样讲到。
  近年来,检法双方认真贯彻落实这项制度,为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能促进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公诉职能和检察监督职能,对于提高审判委员会依法判决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莱芜区法院院长赵景来这样说道。 

 

责任编辑:孟令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