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保险行业协会调解流程、调解制度及调解员信息公布
鲁网12月9日讯(记者 吕胜男)记者根据莱芜市保险协会要求,对以下信息进行整理发布。
一、莱芜市保险行业协会调解流程
1.受理立案
1.1办公室接到保险索赔纠纷投诉件后,审查是否符合
调解纠纷受理条件;对确认符合受理条件的,向投诉人发放《保险索赔纠纷调解须知》,经投诉人同意后,指导其填写《保险索赔纠纷调解申请书》,告知其需要提供的证据及举证时限。
1.2 办公室依据申请人填写的《保险索赔纠纷调解申请书》登记立案,并通知当事保险公司。
1.3办公室从调解委员会成员中指定调解员,于立案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双方。当事人有依据证明调解员须回避的,办公室重新指定调解员。
2.调解
2.1 申请人举证齐备后,办公室召开调解小组会议,研究案情并提出工作方案。
2.2 调解小组成员根据案情需要,对当事人双方分别进行询问。
2.3 调解小组于询问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案情、有关证据提出调解初步意见与当事人双方协商。
2.4调解小组与当事人双方协商后3个工作日内制作调解协议,交当事人双方签署意见,并在当事人签署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依据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调解书连同调解协议一并交当事人。
2.5当事人应在收到调解书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确认书交办公室。
调解书经申请人确认同意后生效。
3. 执行
办公室收到申请人签字同意的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将确认书送交当事保险公司。需要过付款项的,当事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款项过付给申请人并告办公室。
4. 回访
办公室于当事保险公司签收申请人确认书后1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电话回访,了解调解书落实情况。
5. 调解终结
5.1申请人拒绝调解协议或确认同意调解书后反悔,调解终结,由办公室书面通知当事保险公司。
5.2需要申请人举证,而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立案受理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证据的,调解终结。
二、莱芜市保险行业协会调解工作制度
1、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2、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定期对调解有关数据进行统计,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准确性;
3、调解纠纷前,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复杂的纠纷应该2人以上调解;
4、调解前应当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
5、调解纠纷前,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调解委员会要定期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要集体讨论研究。
7、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
8、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9、调解纠纷一般在30天内调解结束;
10、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形成卷宗,及时归档;
11、人民调解不收费;
12、调委会要组织调解员定期、不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13、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跨地区,跨单位纠纷进行调解,调委会协商确定一方为主持调解方,其它为协助调解方;
14、司法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的调解委员会民间纠纷调处工作的考评,考评检查结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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